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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3章 “明显”与“限度”

第243章 “明显”与“限度”

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,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首先我们要承认,本案中,上诉人张驰在案发时的捅刺行为,造成了一人死亡,两人重伤,一人轻伤的结果,张驰的行为明显造成了重大损害。

但是我们还应该关注的是,张驰带有防卫性质的捅刺行为,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。”

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,无论再怎么否认,也绝对属于重大损害了,所以任真也没有打算否认,而是准备从限度条件上入手,之前正当防卫的五个基本条件,也只剩下限度条件没有提到,就是等着留在这里说的。

“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,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,也是区分防卫适当和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。

我们应该注意的是,衡量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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